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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深入开展2013年建筑施工“打非治违”专项行动的通知
作者:aaa  来源:湖南建筑信息网  发表时间:2013/3/25 16:20:10  点击:1401

湘建建〔2013〕64号

各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委、规划建设局),邵阳市建工局,永州市房产局,省质安监总站:

     为进一步深化“打非治违”专项行动,有效防范和遏制建筑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促进我省建筑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根据《湖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持续深入推进“打非治违”行动的通知》(湘安明电〔2013〕1号)要求,我厅决定从2013年3月起在全省开展为期10个月的建筑施工“打非治违”专项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决策部署,紧密结合我省工作实际,深入开展建筑施工“打非治违”专项行动,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重点治理纠正违规违章行为,及时发现和消除建筑施工现场生产安全隐患,规范建筑市场秩序,有效防范和遏制建筑生产安全事故,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为我省社会经济稳定发展创造良好环境。

      二、重点内容
    (一)建设工程项目不依法履行法定建设程序擅自开工建设。重点查处各类开发区、工业园区、试验区建设工程项目及大型国有工矿企业建设工程项目、城市规划区内私人规模建房等项目,不依法办理施工、监理招投标手续、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开工建设、少报多建、不接受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质量安全监督。
    (二)项目建设单位(房地产开发企业)借用施工、监理企业资质自搭班子组织施工,将项目发包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不按规定拨付安全文明措施费,使用未经审查备案的施工图纸。
    (三)建筑施工企业无安全生产许可证、超越资质范围承揽工程,违法分包、转包工程和将工程分包给无资质单位、个人,出让资质或资质挂靠,租赁、使用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建筑施工用钢管扣件和建筑起重机械(提升设备)。
    (四)建筑施工企业不按规定配备项目部关键岗位人员和使用安全文明措施费;未建立安全隐患排查制度并定期检查承建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情况;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审批制度不落实;未制定建筑起重机械(提升设备)管理制度;安全生产“三级教育”制度不落实。施工项目部关键岗位人员到岗履职不到位;现场安全教育不落实,作业人员违规违章违反劳动纪律作业,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不按方案、规范标准实施,重大危险源监控和安全防护不到位。
    (五)监理企业无资质、超越资质范围承揽监理业务,出让资质或资质挂靠。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不到岗履职;对施工方案的审核审批不落实;对施工总包、分包单位关键岗位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到岗履职、人证相符核查不到位;安全监理制度不落实,未按照规定对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采取平行检验和旁站的方式进行安全监理;未督促施工单位加强安全隐患整改,对整改不落实的也不履行报告职责。
    (六)建筑起重机械(提升设备)租赁单位无资质承揽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拆、顶升加节业务;设备安拆单位关键岗位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不到岗擅自进行设备安拆、顶升加节作业;建筑起重机未办理产权备案和使用登记手续、未经检测或检查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设备安拆单位和施工项目部未建立建筑起重机械管理台帐或管理台帐中建筑起重机械资料不齐全。
   (七)检验检测单位(包括建筑起重机械检测单位)出让资质或资质挂靠,不按规范标准进行检测,出具虚假检测报告。预拌商品混凝土企业、分站、“黑站”无企业资质、无专项实验室资质生产、销售商品混凝土。

      三、工作安排
    (一)宣传发动、摸底排查阶段(3月上旬至3月底):各地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打击非法违法建筑施工行为专项行动实施方案,成立领导小组,落实工作责任,突出工作重点,强化工作措施。深入广大企业、项目和从业人员广泛进行宣传发动,迅速将“打非治违”的任务要求落实到基层、到项目。全面深入排查辖区内所有在建工程项目和建筑起重机械(提升设备),逐一核实设备产权备案、检验检测和使用登记情况,建立本地区在建项目台账、非法违法建设项目台账(见附表1)和在建工地使用的建筑起重机械(提升设备)动态监管台账(见附表2)。加强节后复工的项目安全监管,严格落实项目“关键岗位人员不到岗不复工,危险源不自检或自检不合格不复工,现场作业人员未接受安全教育不复工”。根据所辖县市区实际情况,确定一个“打非治违”驻点督导县市。各市州在3月31日前向省厅提交本地区2013年“打非治违”专项行动方案(方案中要明确本地区驻点督导地区和督导成员)。
     (二)集中整治阶段(4月上旬至9月下旬):根据实施方案,在排查摸底的基础上,严厉打击非法违法建设项目,严格依法依规查处有关责任主体单位和责任人;积极向当地党委、政府做好汇报,在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加强与国土、规划、城管、房产、安监等部门沟通协调,强化部门联动执法。督促建筑施工企业落实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加强安全生产防护措施,强化施工现场违章指挥、违规操作和违法劳动纪律集中整治。结合建筑起重机械(提升设备)专项整治,完善动态监管机制,摸清本地区从事租赁、安拆、检测单位底数,纳入建筑起重机械动态监管台账,组织相关主体单位对检验检测结果报告合格的建筑起重机械进行比对检测,发现检测单位弄虚作假的,严禁进入施工工地,并依法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查处。开展监理专项整治,对现场监理部存在人员重复押证、不到岗履职和监理责任不落实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按规定记录严重不良行为;情节严重的,予以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处理;省厅在一季度督查中重点抽查10家监理企业,各市州也要抽取一定数量监理企业进行重点核查。开展预拌商品混凝土专项整治,对无资质生产预拌商品混凝土的企业、分站、“黑站”进行全面清理整顿,对使用非法预拌商品混凝土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按使用不合格建筑材料予以严厉查处。强化层级监管,扎实开展对所辖县市区的驻点督导工作。各市州4月30日前省厅提交一批非法违法突出项目名单(见附表3),省厅将根据市州建议和项目具体情况提请省安委挂牌督办。
     (三)总结通报阶段(10月上旬至11月下旬):各地要加强“打非治违”各阶段的检查分析,及时开展“回头看”,加强督查督办,落实对所辖县市区工作的检查验收,不断完善规范化、常态化、制度化的“打非治违”工作机制。全面把握本地区情况,加强统计分析,及时将本地区开展集中行动的成果和总结报送省厅,省厅组织对各地开展“打非治违”的工作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全省通报。

     四、工作要求
    (一)切实强化组织领导。各市州要成立以局主要负责人任组长领导小组,切实加强工作领导,局党委班子成员要按照领导干部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制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2013年全省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工作的通知》(湘建办〔2013〕7号)要求,结合2013年全省建筑管理工作要点,周密安排部署,强化工作调度,落实“打非治违”责任。对非法违法现象严重、重大安全隐患较多、安全生产矛盾问题比较突出的县市,局分管负责人要亲自带队进行驻点督导。
     (二)依法依规严厉打击。各地要切实加强新闻舆论和社会监督力度,落实施工现场社会监督举报制度。要综合运用法律、经济、行政等手段,对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和违规违章企业及个人予以严厉打击和治理,按照“四个一律”的要求扎实开展集中整治。即对发现的非法违法建设项目,一律责令停工,全面整改;对存在违法违规建设行为的责任主体和责任人员,一律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并按规定认定上报不良行为记录;对拒不接受检查和拒不停工整改的,一律依法公开严惩,并在新闻媒体予以公布;对被责令停工整改的建设项目,一律严格复查,复查合格后方可复工。
     (三)强化落实企业“治违”责任。各地要迅速扭转目前“打非治违”工作中存在的“政府热、企业冷”的被动局面,综合运用宣传发动、教育培训、劳动竞赛和监督执法等手段,切实督促企业抓好“治违”工作。对“治违”工作不落实、搞形式走过场的企业,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各类企业要深入开展“反三违”主题活动,严格落实领导带班和保护职工生命安全的强制性规章制度,加强全员安全教育培训,严格安全生产现场管理和隐患排查治理,不断夯实企业安全基础。
    (四)加强层级监督指导。各市州要切实加强对所辖县市区的巡查监控,进一步摸清监管“盲区”、“特区”,及时调度和掌握县市区“打非治违”工作进展情况,对驻点督导地区的工作整改情况,要加强督查督办,落实检查验收。对本级或县市区执法难度大的区域(园区、工矿区)、企业和项目,提请市级安委会进行专题督办,始终保持严打高压态势。
    (五)强化责任落实。各地要大力提倡求真务实、真抓实干的工作作风,严肃纪律,狠抓落实。将“打非治违”作为安全生产目标管理的重要内容,对不按规定开展“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建立非法违法建设项目台账和建筑起重机械台账的;不按要求开展“打非治违”驻点督导工作,落实驻点督导责任的;违法违规工程项目发生安全生产事故而未列入台账或列入台账但查处不到位的,以及建筑起重机械发生安全生产事故而未按规定办理产权备案及使用登记的,一律予以通报批评和问责约谈。对非法违法建设项目、建筑起重机械发生事故,有关部门存在失职行为的,要依法追究失职责任。

    各地要做好相关信息的汇总和报送工作,在4月底、9月底前分阶段对专项行动进展情况和下一步工作安排进行总结并书面上报。12月1日前,要将本地区开展专项行动的工作总结(包括本地区工作总体情况、驻点督导情况、和附表1、4)报省厅建管处。

联 系 人:李  煌            电话(传真):0731-88950062
电子邮件:myskyhuang@qq.com

附件:附表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3年3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