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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监管工作的通知
作者:admin  来源:本站  发表时间:2017/4/7 15:57:48  点击:2785

湘发改法规〔2016968

 

    各市州发改委、住房城乡建设局(建委、规划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为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活动,加强依法行政和创新监管措施,完善市场公平竞争机制,确保招标投标活动在阳光下进行,经研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明确招标事项核准职责 

     各级发改部门要严格按照《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要求,对本机关核准或审批的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事项进行核准(审批)。具备在项目核准(审批)时一并核准的招标事项,应当以一个文件审批。对实行备案制的企业投资项目,任何部门均不得再进行招标事项的核准(审批)。具体招标方式的执行,由行业监管部门在招标投标监管过程中予以监督确认,行业监管部门不得设置或变相设置审批手续。对于情况复杂难以判断的,经项目单位或相关部门提出,可由同级发改部门提出指导意见。 

二、依法核准(审核)招标事项 

    各级部门要进一步提高工作效能,切实减轻企业负担。对以民营投资为主的各类非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监管部门不得强制实施招标。各级发改部门在核准此类项目招标事项时,要尊重项目建设单位的意见。各级行业监管部门不得将民营投资为主的各类非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核准(审批)或履行招投标程序作为办理相关手续或开工建设的前置条件。 

三、严格依法履行监管职责 

    各级各部门要按照职责法定、依法行政的原则加强和完善招投标活动的监管制度和监管方式,加强对招投标活动的事前、事中、事后监督。各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要规范提供交易服务,加强与行政监管部门的协助配合,不得代行有关审批、备案、监管、处罚等行政监督管理职能。 

四、规范招标文件备案管理 

    各级行业监管部门要严格按照《湖南省实施<招标投标法>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开展招标文件备案工作,进一步规范受理环节和明确办理时限,不得对备案变相进行行政审批。原则上对备案申请办理时限不超过5个工作日,需要修改或不予备案的要在规定时限内一次性告知,不得因未告知事项加重监管对象的负担。电子招投标系统投入运行后,适用电子招标项目的招标文件备案手续要逐步实现通过电子系统线上完成,并缩短办理时限。 

五、严禁市场准入限制 

    各级行业监管部门要进一步打破地区和行业壁垒限制,充分公开市场信息,确保市场竞争的公平有序。各地方和行业不得设置区域性的资格限制条件或区域性的加分歧视条件,不得通过对投标企业和代理机构进行认证、备案、推荐、入库等各种形式限制和排斥市场主体进入本地市场。全省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公开招标信息必须依法在省级及以上指定的统一信息平台发布,各地不得以区域性招标信息发布媒介替代法定招标信息发布媒介。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湖南省交通运输厅                  湖南省水利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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