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我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规范化工作,有效落实监督主体责任,不断提高监督工作效能,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考核方式
(一)考核范围:各级监督机构每月应对一线监督人员(监督组)进行监督工作规范化绩效考核;各级建设主管部门每季度应对所属监督机构及所辖县市(区)进行监督工作规范化绩效考核;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委托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总站对各市州进行监督工作规范化绩效考核。
(二)考核程序: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及其监督机构应按照查阅相关资料、随机抽取项目、考核评分、现场比对检查等程序进行综合考核评价,并及时将考核结果进行讲评和通报。
(三)监督机构对一线监督人员(监督组)的考核: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及其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对一线监督人员(监督组)考核时随机抽取所监督项目(含“湖南省建设工程项目监管信息平台”项目及未录入监管信息平台项目)数量的30%以上且不少于3个项目,按照《湖南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规范化实施情况考核表》(见附件1)要求,结合项目施工现场质量安全生产情况,从关键岗位人员到岗履职、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的拨付和使用、安全生产阶段性动态评定、保证质量安全生产基础条件、重大危险源的识别和控制、日常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及监督信息录入等方面情况进行量化考核。
(四)层级考核: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总站对全省实施监督工作规范化情况进行考核时应检查各市州监督规范化绩效考核制度的建立、监督项目台账、项目达标验收、对所属监督机构和所辖县市(区)层级考核及责任追究制度落实情况,并随机抽取所监管项目(含“湖南省建设工程项目监管信息平台”项目及未录入监管信息平台项目)监督记录本或监督信息进行评分,结合季度集中督查时对施工现场质量、安全生产比对检查情况进行综合评价。每季度抽取项目不少于10个,其中县市项目2个,季度集中督查时,应抽取不少于2个被考核项目进行施工现场质量安全生产情况与监督记录比对检查。
市州建设主管部门每季度对所辖县市(区)进行监督工作规范化考核时应检查监督规范化绩效考核制度的建立、监督项目台账、对所属监督机构考核及责任追究制度落实情况,并随机抽取所监管项目(含“湖南省建设工程项目监管信息平台”项目及未录入监管信息平台项目)监督记录本或监督信息进行评分,结合季度集中督查时对施工现场质量、安全生产比对检查情况进行综合评价。每季度抽取所监管项目总数的20%以上且不少于5个项目,季度集中督查时,应抽取不少于2个被考核项目进行施工现场质量安全生产情况与监督记录比对检查。
市、县建设主管部门对其所属监督机构考核时应检查其监督规范化绩效考核制度的建立、监督项目台账、按制度实施考核及责任追究制度落实情况,进行综合评价。
第三条 考核评价
监督规范化考核根据综合评价成绩分为不合格、基本合格、合格和优良四个等次。
(一)监督机构对监督人员(监督组)考核综合评价以所考核项目平均得分及不合格项目数为依据。综合评价平均成绩85分(含85分)以上且无不合格项目为优良;平均成绩在70分(含70分)以上、85分以下且无不合格项目为合格;平均成绩在70(含70分)分以上,有1个不合格项目评为基本合格;平均成绩在70分以下或有2个及以上不合格项目为不合格。
(二)层级考核以抽查被考核项目平均得分、不合格项目数量、未录入监管信息平台项目、季度考核情况上报和责任追究制度落实情况进行综合评价(评价表见附件2)。监督机构规范化考核综合评价平均成绩85分(含85分)以上且无不合格项目为优良;平均成绩在70分(含70分)以上、85分以下,有1个不合格项目为合格;平均成绩在70分(含70分)以上,有2个不合格项目评为基本合格;平均成绩在70分以下或有3个及以上不合格项目为不合格。
第四条 考核责任追究
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及其监督机构应建立监督规范化差别化考核和奖惩制度,形成奖优罚劣的激励机制;对未认真履行监督规范化职责的监督机构及一线监督人员,严格追究其责任。
(一)监督机构应对考核结论为“基本合格”和“不合格”的监督人员(监督组)进行质询谈话;对考核不合格或得分排名末位且达不到80分,或连续两次为“基本合格”的监督人员(监督组),在下次规范化考核时实施差别化考核,考核其所监督全部项目;对差别化考核的监督人员(监督组)在下次考核时仍达不到合格要求的采取离岗学习措施;离岗学习后仍达不到合格要求的,各级监督机构应上报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总站,取消其监督人员资格,并调离监督工作岗位。同时,对监督记录弄虚做假、严重失真的监督人员(监督组)一律离岗学习,情节严重的调离监督工作岗位。
(二)监督机构应建立健全监督规范化绩效考核结果与监督人员的绩效工资(奖金)挂钩的奖惩机制,并将个人监督工作规范化绩效考核结果作为评优评先的主要依据。
(三)各市州建设主管部门应对季度考核评价为不合格或连续两次为基本合格的市州本级监督机构及所辖县市(区)建设主管门及其监督机构负责人进行约谈,并在下季度采取增加考核项目数量等措施施行差别化考核;我厅将对季度考核评价为不合格或连续两次为基本合格的市州建设主管门及其监督机构负责人进行约谈,并在下季度进行差别化考核。
第五条 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及其监督机构要对季度规范化考核综合评价结果及考核责任追究情况及时进行讲评和通报。各县市(区)建设主管部门应在每季度末将本季度对所属监督机构及一线监督人员考核情况(含所有监督人员考核汇总情况和附件2汇总表)上报市州建设主管部门。各市州建设主管部门应于每季度第一个月10日前将上季度对市州本级监督机构及县市(区)层级季度考核结果及考核责任追究情况(含所有监督人员考核汇总情况和附件2汇总表)上报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总站。
第六条 本办法自2013年 月 日起施行。
附件:1、湖南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规范化实施情况考核表
2、监督机构监督规范化考核评价汇总表